一、法定代理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委托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材料。
2.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近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社保等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2)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以下证明材料: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5.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6.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