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开发区法院组织干警到朝阳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马雪松、姬凡雅向过往群众发放了条例手册,从妇女权益保障、婚姻家庭等角度向群众讲解了妇女维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就人身安全、就业、休假、离婚起诉、应诉、夫妻财产分割、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活动中,该院共发放法律宣传册50余册,各类法律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待妇女群众咨询20余人,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
全国率先提出男性“共同育儿假”
《保障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男性“共同育儿假”,倡导男女共担养育责任,减轻女性就业压力,广受社会好评。在新制度设置方面,还增加了孕期女职工保护妇女、议事会制度入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制度(成员权、承包权和宅基地)、家庭美德教育制度以及约谈制度、侵害妇女典型案件的公布制度。《保障条例》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再一步完善。例如参政议政、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增加创业培训、鼓励妇女接受义务教育以上教育的措施,生育保险津贴的江苏标准,反对家庭暴力的新举措和庇护的新途径等。
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有了制度设置
《保障条例》切中了当下女性保护的热点和难点,并有具体条款。例如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进行生命、性与生殖健康、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此条款针对目前教育中存在的“重知识轻素质”的现象而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具体来讲,在儿童时期,知道身体哪些部位不允许他人触碰,在少年时期,知道正确与异性同龄人的交往界限,对怀孕、流产带来的身体伤害有明确的认识,懂得珍爱自己;对性侵害、性骚扰敢于拒绝,不被某种管理关系控制、诱惑,正确认识“师生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保障条例》在女性自我保护教育的目的在于启迪女性对社会性别平等的自我认知和自觉追求,最大程度地挖掘自身潜能,促进妇女个体的自我发展,推动妇女群体的全面发展。
孕期女职工保障应用“平衡”两头顾
再如,在孕期女职工保护方面,《保障条例》第2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些内容是保障条例的新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