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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6-01 09:41:46 打印 字号: | |

     一、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三、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签名(摁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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