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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 老人过世3年 名下神奇冒出59辆车
  发布时间:2019-05-06 17:14:45 打印 字号: | |

       过世三年的老人,名下为何会登记59辆车?

"警察同志,我来报案,一位老人过世三年多了,名下被过户了59辆车!"

 2018年1月9日上午,一位自称连云港市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来到市开发区分局大浦派出所报案。原来,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办理一辆苏G56XXX车辆过户业务时发现,按照身份证上登记的年龄,车主李某某已经91岁高龄了,她名下除了这辆外,还有58辆车,而李某某已经于2015年6月过世!

【案情简介】

经查,自2016年5月开始,就有人持李某某的身份证来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登记业务。携带李某某的身份证、李某某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车辆相关材料就可以办理过户登记,受委托人各不相同。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系一名二手车经营者,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赵某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业务,将16辆汽车过户到李某某名下,该16辆车在李某某名下时共有2900元违章罚款未处理。

【裁判结果】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赵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即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需要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本罪中“证件”不以居民身份证为限,不以是否盈利为限。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本罪。李某某已经过世,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看似对他人没有产生任何危害,细思之下,实则危害极大。过户至李某某名下的机动车,如驾驶人随意违规,不处理违章,扰乱国家对机动车的管理秩序,更为可怕的是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逃逸,无法追究责任人,将留下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案例来源:刑庭 茆翔

编辑: 周鹤


责任编辑: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