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已卖出的房屋,为何尚欠2万元购房款?
沧海桑田改变不了千金一诺,诚实守信是当代公民建立和维护良好社交关系的坚厚基石,更是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宝贵精神财富。随着社会生活经济化程度日益提升,向“利”而行的趋势愈发严重,近日,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索要29年前已卖出的房屋拆迁“配合费”的案件。
2019年5月,庞某携一张欠条起诉至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称卓某购买其房屋,尚欠购房款20000元未给付,有欠条为证。
庞某言之凿凿,且有卓某亲笔书写欠条为证,似乎庞某必胜无疑。但法官开庭审理后,却发现此事另有隐情。
原来,涉案房屋系庞某父亲所有。29年前,庞父将房屋以1800元的价格卖于卓父,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多年后,房屋面临拆迁,拆迁款60万元,卓某找到庞某,希望庞某配合办理拆迁签字等手续,并写下了2万元的“欠条”。谁知,拆迁时并未需要庞某的配合,卓某因此未支付庞某2万元,因而成诉。
【裁判结果】
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庞父就涉案房屋与卓父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庞某未举证卓父尚欠购房款的事实,卓某对此亦不认可。庞某、卓某均认可该欠条系卓某要求庞某为涉案房屋配合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庞某以卓某不签该欠条便不配合办理的情况下出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款欠付关系,对《欠条》所载明的欠款问题也未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庞某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寄
语
中华者,著信义立于千秋,重然诺俨如神明,既以信奉,义无反顾,千金一诺,只有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讲诚信,人人都以诚信原则要求和约束自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成为社会风尚。
案件来源:民庭 应庆国
文:李天宇、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