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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有借条就一定胜诉吗?法官火眼金睛,洞察借贷事实真与伪
  发布时间:2019-08-05 10:06:31 打印 字号: | |

打了60000元的借条,为什么法院判了18000元?



孙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为他人提供贷款的广告,并提及 “无视黑户白户”、 “不上征信不上大数据”等内容。2017年12月15日,孙某在微信上发朋友圈称“黑户,不管你怎么黑,都包下,下款率95%以上,车辆有车贷的也可以贷款,秒下。只要你缺钱,蓦然回首,我在灯火阑珊处等你”


当日,贺某在该信息下方留言“黑户贷款怎么贷的啊”,孙某回复“我们有自己的办法,你需要吗”,回复“要”,并询问怎么收点费,孙某回复“明天私聊”。


后贺谋于2018年1月31日向孙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并收到孙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当日晚上,孙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贺某转账共计21000元。2018年4月6日,贺某向孙某转账还款3000元。2018年5月23日,贺某向孙某出具抵押协议,载明“本人将名下一辆白色雪佛兰小型汽车苏xxxxxx以六万元抵押给孙某,人民币小写60000”。







孙某起诉至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要求贺某偿还借条上写明的60000元。

贺某则称:1实际借款仅为21000元,并非60000元。2、2018年1月31日晚上,孙某带他到赌场赌博,因自己身上没有带钱,孙某当场借款30000元(实际仅借21000元,有当晚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为凭)给他,但要求打借条的时写借款数额必需是60000元。在实际支付借款时,还先行直接扣除利息9000元,实际收到仅21000元。3、所借款项系用于赌博,属于违法借款和非法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应予没收。


【裁判结果】

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起诉贺某要求偿还借款6万元,贺某辩称未收到6万元款项,并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只收到21000元,其已还款3000元。虽然孙某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载明的是“借到并收到现金陆万元”,表述内容与转账21000元不符。此外,孙某曾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贷款广告,在明知贺某留言询问黑户如何贷款及如何收取点费的情况下,仍冒着款项可能无法追回的风险向其出借款项达6万元,书面的借条上未写明利息,与常理不符。孙某称其余的39000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39000元的款项来源及已交付给贺某,故对孙某要求贺某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扣除贺某已偿还的3000元后,予以支持18000元,其余无证据证明已现金交付的部分不予支持。

贺某辩称孙某明知其赌博而出借给其用作赌资,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判决: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18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张春红法官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认可对方所述事实的情况较为普遍,因而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审慎甄别借贷事实的存在与否,是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

伴随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频繁发生,法官遇有对借贷事实的合理怀疑时,将进一步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亦对司法实践中的上述操作进行总结和明确。

对于诉讼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的案件而言,需要法官认真审查交付事实存在与否,进而避免对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的“过度保护”。

正如本文所引案例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并称剩余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既无法提供交付凭证,亦无其他在场人员证明交付事实存在,难以形成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链。且出借人未能就出借资金来源予以证明。加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素无密切往来,在不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出借大额现金,显然有违常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借款金额部分真实。

但实践中也存在借款人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时,以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作为抗辩理由,否认借贷事实,意图规避债务的情况。实际上,银行转账凭据等借款交易凭证并非认定借贷事实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影响法官是否进一步审查借贷过程中其他细节的一项启动因素。法官仍需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作出综合判断。

案件来源:立案庭 张春红


责任编辑: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