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经法案例】砸了30辆车 偷到1000元
  发布时间:2019-10-25 10:09:18 打印 字号: | |

自2006年,20岁开始第一次因为犯盗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此后的13年间,他因犯盗窃罪,陆续被扬州市法院、泰州市法院、连云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次,刑期累积8年。


今年,他33岁。


人的一生中最美好的光阴,

在铁窗中虚度了。


2018年9月2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日,戴某再一次刑满释放后,先是投奔朋友,后来住在小旅馆,再后来手头紧张,就在网吧度日,直到山穷水尽,又操起了旧业,打起破窗而入,进车取财的主意。

2018年9月3日至27日,20天内,戴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庄、新光路、荷花路等地附近,疯狂砸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戴某自己供述盗窃过30多辆车,窃取人民币1000余元。他的作案手法非常之简单粗暴,凌晨从网吧出来,夜深人静,逛到有车辆停驻的地方,用螺丝刀撬开车后窗,撬不开的车窗就砸碎,从车窗钻进去盗取财物,最多盗取200余元,大部分车内只有几十元甚至没有窃取财物。被破坏的车窗,最少损失300元,30辆车,车辆损失就近万元。


【裁判结果】

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戴某初中毕业后就进入社会,父母也不在世,没有亲人也没有一技之长,这样的人生是有些凄惨,可是并不能成为屡次犯罪的借口。20岁的时候,或许可以说年少轻狂,30岁的时候,还能再说不识愁滋味吗。人生都任何时候开始都不算晚,希望有犯罪打算的人能够悬崖勒马,已经犯罪的人能够回头是岸,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处罚。



案例来源:刑庭 茆翔

文/周鹤


责任编辑: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