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到旅游旺季啦,旅游、运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爱好,运动中不可避免会发生或大或小的损伤,损害后果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由旅游景点还是受害人自己承担,可能大家都存在疑问。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游客在景区门口骑车摔倒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个参考。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2日,李生(化名)骑自行车在花果山风景区山门售票处不慎摔倒受伤,后公安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患重度颅脑外伤、脑疝,建议住院检查治疗。2013年2月27日,经亲属同意后,并要求放弃进一步治疗,出院回家。同日中午,李生在家中去世。 2013年3月1日,原告李珊(李生女儿,化名)向派出所口头报警,称其父亲在花果山山门售票处骑车意外摔伤,要求登记备案。 原告李珊因与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就李生死亡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8月30日,将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诉至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30万元。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对李生骑车摔倒后死亡后果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事发花果山风景区山门售票处的公共广场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其亦未举证死者的骑车摔伤后果与该公共广场存在安全隐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事发时李生系成年人,自身患有脑梗塞,在公共广场骑行时摔伤,其摔伤事故的严重结果并非被告花果山风景管理处的侵权行为所致,且事发前,花果山风景管理处在售票处的公共广场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安全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以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适用过错原则,简而言之,游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景区经营者有错才赔,无错不赔,赔偿多少应与过错大小相适应。归责原则看似简单,其实在实务操作中是很重要的,因为诉讼中,证明景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游客,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游客将承担败诉之风险。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置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未来(外界、第三者)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适当有效的预警、指示、通知和保护,以防他人遭受损害。本案中,原告既无证据证明景区有过错,也未能证明死者的骑车摔伤后果与该公共广场存在安全隐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败诉。
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案件不少,部分人存在“人都死了多少都赔点”的不良倾向,进而错误地选择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让被告给予原告补偿。如此判决严重损伤了司法公信,特别是一些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应全面、细致地分析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否满足,故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有游客受到人身财产伤害就轻易认定景区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随意加大其经营、管理成本和经营、管理负担,而应当依法根据客观情况准确认定受害人和经营者各自的责任。作为游客,如果确系景区过错导致人身、财产受损,应及时保留或者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来源:民庭 应庆国 编辑:薛子裔 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