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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讨薪不成实施报复 毁坏财物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9-10-25 10:37:25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2019年第一个工作日,在外打工的人想要带着满满的收获倦鸟归巢,但并不是所有的老板都能如期如数的付薪水,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能消除怒火,平静对待欠薪的老板。这不,开发区法院刚刚审结一起讨薪不成打造老板工地获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为其老板干活后,老板未按时支付工资,刘某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心还怨恨欲实施报复。2016年8月的一天,刘某至其干活的工地,将安装好的部分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518.4元。其老板报案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主动退赔了经济损失,其老板对被告人刘某也表示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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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刘某具有投案自首及退赔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本案的刘某却不知道用合法手段维权,而是采用了犯罪的手段去讨要工资,结果不但工资没有讨回,还让自己掉进了犯罪的泥潭,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令人叹息!


案例虽然简单,但却值得深思,希望通过此案例能让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引以为戒。用人单位应当学法守法,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而劳动者也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用非法手段讨薪导致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刑庭 谢莉萍

编辑/周鹤



责任编辑: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