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永康与被告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铺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283号
原告:于永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