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以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以中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28号
原告:王以中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 0518-80218023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