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
为了少还点债
竟在法庭上说谎
今天咱们来说说
“虚假陈述”、“伪造证据”
动了这些心思的朋友
你惹上麻烦了!
2019年3月,黄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黄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还对高某不理不睬,于是高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2019年7月2日,其已经向高某还款47万元,并且是当面用现金还款。为证明其主张,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还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是用手机拍摄的,只有11秒。视频中高某从地下的包里将钱取出来放在桌子上,桌子上码着几叠人民币。视频中有人问:高总,拿这么多钱干嘛的?
高某对此矢口否认,称当时有几个朋友在黄某办公室,当时黄某摆了很多钱在地上,让他将钱拿到桌子上玩,因为大家都没有见过这么多现金,他也就把钱拿到桌子上,但仅仅是拿到桌子上,并没有拿走。
原、被告各持一词,问题来了,原告到底有没有拿那47万?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应法官接到了黄某本人的电话,黄某承认了其作了虚假陈述,称拍视频时确实是开玩笑的,但当他知道高某起诉他后,突发奇想,想利用视频证明已经还款,意图蒙混法庭,推卸责任。然而,当他了解庭审情况后,深知无法再隐瞒,于是将视频的情况和盘托出。
第二次庭审时,黄某本人出庭,当庭承认了其作了虚假陈述,宣读了认罪书。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此举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应法官在告知其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后,依法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
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开发区法院出具的第一张因涉嫌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罚款决定书。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大背景下,若发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开发区法院将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在这里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做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不诚信诉讼,有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