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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开出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
【硬核】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开出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8 10:44:17 打印 字号: | |

有些人

为了少还点债

竟在法庭上说谎

今天咱们来说说

“虚假陈述”、“伪造证据”

动了这些心思的朋友

你惹上麻烦了!


近日,开发区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给予司法制裁。案情非常简单,但案件背后却有着一番波折。

2019年3月,黄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黄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还对高某不理不睬,于是高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2019年7月2日,其已经向高某还款47万元,并且是当面用现金还款。为证明其主张,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还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是用手机拍摄的,只有11秒。视频中高某从地下的包里将钱取出来放在桌子上,桌子上码着几叠人民币。视频中有人问:高总,拿这么多钱干嘛的?

高某对此矢口否认,称当时有几个朋友在黄某办公室,当时黄某摆了很多钱在地上,让他将钱拿到桌子上玩,因为大家都没有见过这么多现金,他也就把钱拿到桌子上,但仅仅是拿到桌子上,并没有拿走。


原、被告各持一词,问题来了,原告到底有没有拿那47万


承办法官应庆国看着视频,心中不禁阵阵疑惑:47万元的现金,不是小数目,按照咱老百姓的习惯,不如选择银行转账,不仅安全还能有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完美的还款证据,再次,47万,不至于还款连个收条都不打,显然违反常理。视频没头没尾,只能看出高某将钱拿到桌上,无法证明高某将钱拿走。

应法官反复向委托代理人追问细节,可是被告本人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始终说不清楚还款的具体情形。应法官要求黄某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并且向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释明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应法官接到了黄某本人的电话,黄某承认了其作了虚假陈述,称拍视频时确实是开玩笑的,但当他知道高某起诉他后,突发奇想,想利用视频证明已经还款,意图蒙混法庭,推卸责任。然而,当他了解庭审情况后,深知无法再隐瞒,于是将视频的情况和盘托出。

第二次庭审时,黄某本人出庭,当庭承认了其作了虚假陈述,宣读了认罪书。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此举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应法官在告知其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后,依法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

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开发区法院出具的第一张因涉嫌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罚款决定书。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大背景下,若发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开发区法院将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在这里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做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不诚信诉讼,有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立案庭
排版 | 文字 |图片  周鹤



 
责任编辑: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