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0)苏 0791 民初 109 号
原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 0518-80218023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43 号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