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陶威:
本院受理的(2019)苏 0791 民初 773 号原告祁新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祁新东借款 167000 元、律师费 7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67000 元为本金,从 2019 年 2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祁新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公告单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春红 电话:18936589567
邮政编码:22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