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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前,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人们的出行计划,旅游纠纷随之产生,出行计划取消,已经支付的费用,旅游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化解了一起因疫情解除旅游合同的纠纷案件。
2020年1月,宋某夫妻二人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订购了1月22日至1月27日6天5夜的行程,支付旅游费用4800元。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无法出行,二人遂要求旅游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用。然而旅游公司以已为二人出行预支了部分费用,拒绝退还,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夫妻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经诉前调解员多次沟通协商,旅游公司酌情扣除已支出费用后,当场退还夫妻二人2400元。
文/审管办 马雪松 王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