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萍:
本院受理原告程景香与被告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备注:案号:(2020)苏 0791 民初 408 号
原告: 程景香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茆翔 0518-8021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