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俊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杰诉被告江苏俊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备注:
案号:2020 苏 0791 民初 433 号
原告:王庆杰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戴培培 电话:0518-80218025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