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庄学军诉被告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 0791 民初 185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备注:案号:(2019)苏 0791 民初 1853 号
原告:庄学军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应庆国 0518-80218026
书记员:茆善剑 0518-80218023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43 号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