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档案日”的由来
1948年6月9日至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
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于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3年开始,将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历年主题
2013年 档案在你身边
2014年 走进档案
2015年 档案与你相伴
2016年 档案与民生
2017年 档案——我们共同的记忆
2018年 档案见证改革开放
2019年 新中国的记忆
2020年 档案见证小康路,聚焦扶贫决胜期
我国档案成就
目前,我国有13项档案入选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这些珍贵的历史档案,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
我国对档案的法律规定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我国档案法规历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实施。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