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戚玉军、卢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孙振林与被告卢玉萍、戚玉军与蒋晓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备注:案号:(2020)苏 0791 民初 477 号
原告:孙振林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43 号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