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小均在被告生煎包店内购买生煎包等食品,支付涉案餐费共计54元。食用过程中,发现包子馅中有头发,当场要求被告退一赔十共计1054元,被告同意赔偿,但不认可小均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28日,小均就本案纠纷投诉至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要求被告赔偿1054元,因被告同意赔偿500元,双方未达成调解合意。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