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炳来诉被告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081号
原告:张炳来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梁承君 电话:0518-80218023
书记员:孙维娟 电话:0518-80218023
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