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祥辉公司(化名)起诉众惠公司(化名)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祥辉公司申请对众惠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法院依法对该42万元予以冻结。后因祥辉公司无法证明与众惠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驳回祥辉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银行存款被冻结期间的损失,众惠公司有权主张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祥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众惠公司给付施工升降机租金38万元及利息,同时申请对众惠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当日,法院裁定对众惠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众惠公司与天澜公司(化名)签订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天澜公司依约交付租赁设备,众惠公司依约支付了租赁费用。 祥辉公司在庭审中称众惠公司虽然未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追认。 法院审理认为,祥辉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主张与众惠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从祥辉公司庭审称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未在租赁合同中签字盖章,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双方是众惠公司与天澜公司,与祥辉公司无关,据此依法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众惠公司向本院起诉祥辉公司、保险公司,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42万元被冻结期间的贷款利息损失。经审理,本院依法判决安诚保险公司赔偿众惠公司42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 祥辉公司与众惠公司并无租赁合同关系,涉案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茂发公司,祥辉公司明知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仍对众惠公司提起租赁合同诉讼,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祥辉公司申请冻结涉案存款造成众惠公司无法对自有存款使用、处分的损害后果,其保全行为与众惠公司受损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祥辉公司作为申请保全人应当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故祥辉公司的错误财产保全申请致使众惠公司遭受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函的承诺进行赔偿。 案件来源: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