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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跳单”买单,法院这样判!
为“跳单”买单,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10-19 09:34:54 打印 字号: | |
“跳单”行为,

是商事行为中不诚信的行为之一

明明已签订确认书,

买(卖)方依然会以各种理由

终止协议,

然而不出多久,

曾有意向的买卖双方就迅速成交了。


基本案情



徐某准备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出售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2019年8月6日与安居客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销售委托书》,约定 113.4平方米的房屋售价为人民币:179万元整(可议价),徐某指定中介公司为该房产出售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间,徐某保证不得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该委托房产,或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等通过第三方与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该房产登记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


2019年8月24日,冯某与安居客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安居客提供徐某的房屋由冯某观看,《确认书》又约定冯某在看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后,冯某(包括代理人、亲属及朋友)自看该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未通过安居客公司交易,而是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包括中介或个人)写该房屋业主达成交易即视为冯某违约。冯某应该按照该房屋在本协议中的登记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安居客公司。


2019年8月24日,安居客公司工作人员带领冯某查看涉案房屋。


2019年8月26日,安居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询问冯某:“房子考虑的怎么样啦?要不要再约房东谈谈价格呀?”冯某通过微信回复原告称:“她家价格太高了,不考虑买房了,今天已经在水木华园租了”。


2019年9月5日,冯某与房主徐某签订《连云港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济版)》,通过另一中介公司,徐某将房屋以1730000元价格出售给冯某,冯某支付了中介费6000元。


安居客公司认为冯某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且扰乱二手房中介服务市场,要求冯某支付赔偿款51600元、律师费8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一、被告冯某向安居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二、被告冯某向安居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了“禁止跳单”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法院在确定中介人的损失时应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报酬、违约方的过错、中介人为实现报酬请求权的合理必要支出等因素。


那么,何为“跳单”呢?


所谓“跳单”,一般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求购协议或者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是商事行为中不诚信的行为之一。“跳单”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原因是为了逃避中介服务费或少付中介服务费。客户的“跳单”行为让经纪人不仅没有回报,而且经纪人自己还“倒贴”了人力、物力、时间。屡屡发生的“跳单”事件也常常让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经纪公司头痛不已


本案中,冯某为了少支付中介费,在通过安居客公司看过房后,又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房主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看房确认书》约定的以房屋登记价格的3%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中介公司的损失。依据冯某申请,以及综合考量后续的居间合同义务未实际履行以及冯某在后续的居间合同义务未能实际履行中的过错,中介公司的报酬损失可参照合同完全履行的报酬基础上适当降低,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2000元。


案件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