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杰:
本院受理原告伏艳与被告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1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528330
书记员:胡砚艳 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站南巷4-3号楼二单元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