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家兴、任学义: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珍诉被告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家兴、任学义房屋登记一案,上诉人任秀珍就(2020)苏07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3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行初32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苏震 0518-80218013
书记员:王慧0518-8021801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北路道北巷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