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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0-10-23 08:41:19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家兴、任学义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珍诉被告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家兴、任学义房屋登记一案上诉人任秀珍就2020)苏07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3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行初32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苏震  0518-80218013

书记员:王慧0518-8021801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北路道北巷8号)

 
责任编辑:审管办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