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西庄实业有限公司、黄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友生与被告连云港西庄实业有限公司、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79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55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1月 2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西庄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99号6号楼143房间、黄明:连云港市连云区卫民巷7号楼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