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006号
朱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006号
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雪梅 0518-80218055
法官助理:马雪松 0518-80218055
书 记 员:陈 城 0518-80218055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诉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