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福丰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啸峰与被告福丰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被告孙利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33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花果山大道17号2号楼1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