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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丨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纠纷 ( 一)
经法案例丨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纠纷 ( 一)
  发布时间:2020-12-08 17:04:31 打印 字号: | |

二手房屋因其学区或商业区配套成熟、无烂尾风险等优势而拥有广泛的活跃市场。就连云港地区来说,目前二手房价格整体呈现升值的趋势,且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多个交易环节,由此而来的涉诉纠纷亦屡见不鲜,而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以定金作为履约担保,由定金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亦不在少数,现结合我院受理的相关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被告王某作为甲方,原告刘某作为乙方,双方通过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10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刘某,刘某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王某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其中5千元作为交楼押金暂由中介保管,待办理完物业交割手续后,由中介交给王某。如因王某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的,则刘某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定金,并赔偿违约金或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支付3万元后,房产中介向刘某出具了3万元的定金收条。后因王某拒不开具定金收条,且向中介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而导致交易失败。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王某辩称居间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刘某直接向其本人支付定金,但其本人未收到定金,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


法官说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向中介方支付定金,中介方依照合同约定将其中25000元转交给王某,电子银行回单可予以证实。王某收到25000元后,却未按照约定配合刘某办理涉案房屋网签手续的义务,后又明确表示不卖房,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民庭  李天宇


 
责任编辑: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