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俊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杰与被告江苏俊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被告江苏俊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庆杰材料押金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43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528330
书记员:王婷婷 0518-8052833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高新八路9号物流广场A区综合楼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