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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送达中心 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0-12-26 09:26:5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佃成与被告郑敏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32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海州区通灌南路国际贸易中心1708室)


 
责任编辑:送达中心 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