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舟:
本院受理原告姜子夏与被告李洪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不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61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魏巍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2月3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