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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送达中心 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03-05 16:57:30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以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以中与被告李西民、杨以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梁译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原告王以中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2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3月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送达中心 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