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鸣海物流有限公司、李学武:
本院受理原告周卫泉与被告连云港鸣海物流有限公司、李学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9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徐威
书 记 员:谢昊航0518-8021801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鸣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中路23号;李学武: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千斤村李八门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