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372号
刘可标: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伦诉被告刘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372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茆翔 0518-80218012
书记员:卜玉 0518-80218012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猫山路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