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舟:
本院受理原告姜子夏与被告李洪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准予原告姜子夏与被告李洪舟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61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120
书记员:王婷婷 0518-802181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5月14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49号楼二单元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