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佃成与被告郑敏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32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