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闫朝鹏:
本院受理原告汪大友与被告闫朝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92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许婕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新河东村三队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