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兆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马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27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