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孟庆伍、黄以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星与被告孙和明、孟庆伍、黄以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5号民事判决。被告孙和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