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兴廷: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凯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兴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3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许婕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江苏省灌云县伊芦乡玉山村玉山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