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明壹:
本院受理原告翟海港与被告李明壹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5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九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577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许婕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8月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连云港市开发区马山村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