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季俊飞:
本院受理佳康发电机(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俊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被告季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佳康发电机(连云港)有限公司租金3700元。案件受理费38.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 九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73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许婕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8月 9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花果山乡进村薄巷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