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隆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区花果山街道久连香酒馆与被告连云港隆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66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8月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