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连富诉被告江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连富人民币142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月 九 日
备注: 案号(2020)苏0791民初1682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民庭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528330
书记员:胡砚艳 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8月 9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城街道东大街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