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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送达中心 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08-27 13:54:1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163号

刘港

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健诉被告刘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维健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6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胡雪梅  0518-80218008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08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中云街道隔村前巷213号)。


 
责任编辑:送达中心 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