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163号
刘港:
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健诉被告刘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维健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6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胡雪梅 0518-80218008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08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中云街道隔村前巷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