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603号
王刚: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诉被告王刚、颜珊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立案庭屠维维 电话:0518-80218026
书记员:立案庭张洁 电话:0518-80218027
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