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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送达中心 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09-03 09:24:08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子安、范广利: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满堂红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子安与第三人范广利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被告杨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满堂红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子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三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74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

书记员:许婕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9月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连云港市滨州路19号楼三单元602室。


 
责任编辑:送达中心 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