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泳生: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燕与被告陈泳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 三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36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潘亚群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9月 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